3.15晚会落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亟待加强

2018-3-16 14:18  |  来源:搜狐

  #315晚会# 随着今年“315”重头戏落幕,共享单车押金以及老年人理财受骗问题遭到曝光,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越发受到重视。我认为,“剁手党”(指沉溺于网络购物的人群)的利益保护、互联网金融的营运优化应成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核心内容。
  
  传统的金融监管主要是针对风险进行监管,关注未来遭受损失的可能性,例如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此前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也大体按照传统金融监管的思路进行的。包括实施的客户备付金制度,就是针对第三方支付机构流动性的监管,尤其是“第三方支付+货币市场资金”合作产品,可以确保投资者在大型购物季、货币市场价格波动等的赎回金额,有足够的流动性。
  
  不过,互联网金融具有显著不同于传统金融的风险特征,这是因为互联网金融拓展了交易的肯能性边界,服务的人群与传统金融的人群不同,主要表现在金融知识、风险识别等风险承担能力相对弱势,容易受到误导、欺诈,而且涉及的人数更多、更广,同时投资金额小且分散,作为个体投入精力监管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成本远远高于收益。正是因为这些特有的风险特征,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中,优化互联网金融的营运和金融消费者保护尤其重要。
  
  所谓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即保障消费者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的权益,其大部分内容与行为监管吻合,有学者认为金融消费者保护属于行为监管。也有学者认为,行为监管主要是针对互联网金融机构,而互联网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两方的利益并非完全一致,以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来促进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并不足以完全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互联网金融机构对金融消费者有“锁定效应”(转换成本较高),难以依靠自律、市场竞争机制所规避其利益损害,因此,政府监管机构要充当公共利益代理人角色,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实施强制监管权利。
  
  实际上,我国互联网金融中消费者利益保护的问题十分突出。主管支付的央行副行长范一飞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在谈及支付机构累计了一些问题和风险时表示,机构内部内控薄弱、风险管理放松等原因,对消费者的保护不够。两个突出问题:一是消费者的个人隐私特别是关于支付的敏感信息被泄露,甚至一些信息公开在网上买卖。二是备付金被挪用的情况一度还比较严重,有些机构把客户的备付金拿来炒房、炒股票,甚至用于个人赌博,最后导致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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