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公益性演出的受众面,使更多市民能走进艺术殿堂观赏高雅艺术和优秀民族民间艺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文广影视局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三条 上海市公益性演出专项资金用于公益性专场演出、营业性演出低价票试点及在校大学生进剧场看戏补贴。
开展公益性演出的剧场分为定点剧场和非定点剧场两类。本市位于中心区域且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21家主要剧场(名单详见附件)均可申报成为公益性演出剧场。
上海大剧院、东方艺术中心、上海文化广场、上海天蟾逸夫舞台等4家试点剧场可申请营业性演出低价票补贴。
剧场主动邀请在校大学生进剧场观看演出的,可申请在校大学生进剧场看戏补贴。
已接受其他市级财政支持举办的演出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鼓励文艺表演团体、剧场和演出经纪机构按照“剧团与剧场、剧目与项目、明星与青年演员”相结合的原则,合作举办公益性演出,打造公益性演出定点剧场,开展营业性演出低价票试点。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演出是指以高雅艺术和优秀民族民间艺术为内容、以公益普及为目的、最高票价不超过80元的专场演出。
本办法所称定点剧场是指由政府、企业或其他组织资助,坚持低票价原则和市场运作模式,定期举办公益性演出并能形成特色品牌的剧场。非定点剧场是指上述剧场以外的其他剧场。
本办法所称营业性演出低价票(试点剧场)是指在本市部分指定剧场试行营业性演出保留5%不超过80元的低价票。
第六条 申请公益性演出定点剧场补贴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演出票价:最高票价不超过80元(原大、中、小学校在读学生、70周岁以上老人、残疾人享受半价优惠不适用于公益性专场演出);
(二)上座率:每场上座率在可售票张数的80%(含)以上;
(三)演出资质: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应持有文化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人应必须具备一定的艺术表演能力;
(四)演出质量:公益性演出应以高雅艺术和优秀民族民间艺术为主,适当安排经典和优秀剧(节)目演出,兼顾著名演员和普通演员的比例及参演剧(节)目样式,有较高演出质量且受到观众好评;
(五)有精心策划的公益性演出计划和品牌运行方案;
(六)每月至少举办2场公益性演出,全年演出场次不低于24场(因遇特殊原因不能达到月度演出场次指标的,应提前一个月报经市文广影视局同意)。
市文广影视局对公益性演出定点剧场给予不低于20万元/年的专项补贴,定点剧场所在的区县文化(广)局应参照市文广影视局办法,给予相应的配套资金支持。
第七条 申请公益性演出非定点剧场补贴,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条件,且至少每月举办1场公益性演出,全年演出场次达到12场。
市文广影视局对公益性演出非定点剧场给予不低于5万元/年的专项补贴。
第八条 剧场应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等共同策划公益性演出,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向市文广影视局提交下一季度演出实施计划,包括演出时间、节目内容、主要演员名单、票价等内容,经市文广影视局确认后实施;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向市文广影视局报送上一季度演出情况,包括演出节目、演出场次、售票情况、上座率、观众反响等内容。
第九条 在上海大剧院、东方艺术中心、上海文化广场剧场、上海天蟾京剧中心逸夫舞台等4家剧场开展的营业性演出低价票试点,原则上演出内容以高雅艺术和优秀民族艺术为主。由试点剧场按月向市文广影视局提出申请,经核定后获得补贴。
第十条 支持21家剧场开展面向大学生的艺术普及教育活动,利用公益性演出平台或结合实际推出部分营业性演出项目,主动邀请在校大学生进剧场观看演出。市教委和市文广影视局将按票张给予适当补贴。
此项补贴与4家试点剧场营业性演出低价票补贴不重复。其它剧场利用公益性演出平台开展此项工作时,必须妥善处理好门售票与学生票的关系,保障好不同群体观众的购票需求。
第十一条 演出主办方应认真做好售票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倒票现象,扩大公益性演出和营业性演出低价票的覆盖面。
公益性演出票和营业性演出低价票,原则上每人限购3张。公益性演出的团体购票原则上不得超过总票数的50%。营业性演出低价票须凭有效证件购买并入场。
第十二条 市文广影视局在组织实施本办法过程中,根据本办法第五、六、七条的规定,负责核定公益性演出定点剧场和非定点剧场。根据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组织专家对公益性演出质量进行评定。负责核定试点剧场的营业性演出低价票基本数量,指导营业性演出低价票试点工作。负责适时组织实地检查,确保公益性演出及营业性演出低价票试点顺利实施。
第十三条 公益性演出所在的区县文化(广)局负责公益性专场演出的现场监管工作,确保演出现场安全、有序。同时,市文广影视局委托上海市演出行业协会组织专家现场审看公益性演出,对演出内容、演出质量和演员阵容等予以评定。
剧场应当积极配合区县文化(广)局和上海市演出行业协会做好现场监管工作。
第十四条 获得资金补贴的剧场,应当接受市文广影视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获得资金补贴的剧场,应当向市文广影视局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补贴项目的运营情况。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文广影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公益性演出专项资金补贴办法(2013年版)》同时废止。
附件:本市21家主要剧场名单
1、上海大剧院(大剧场、中剧场)
2、东方艺术中心(音乐厅、歌剧厅)
3、上海文化广场剧场
4、上海天蟾京剧中心逸夫舞台
5、上海音乐厅
6、宛平剧院
7、上海城市剧院
8、大宁剧场
9、艺海剧院
10、兰心大戏院
11、云峰剧院
12、上海马戏城(大剧场、中剧场)
13、上海话剧艺术中心(艺术剧院)
14、人民大舞台
15、商城剧院
16、上海戏剧学院上戏剧场
17、共舞台
18、贺绿汀音乐厅
19、白玉兰剧场
20、上海木偶剧团仙乐斯演展厅
21、中福会儿童艺术剧院马兰花剧场
http://wgj.sh.gov.cn/node2/n2029/n2031/n2064/u1ai1106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