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草案)》的说明

2019-6-17 16:23  |  来源:上海市广告协会

  为了加强本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维护城市公共空间市容环境整洁有序,保障城市公共安全,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市绿化市容局起草了《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草案)》。现将规章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市民和相关单位的意见,希望市民和各单位就相关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市民和各单位可以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至上海市胶州路768号302室,邮编:200040;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至lljfgc@126.com。
  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9年6月28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019年5月29日
  
  关于《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草案)》的说明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9年政府规章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沪府办﹝2019﹞6号)将《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列为正式项目。为了加强本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维护城市公共空间市容环境整洁有序,保障城市公共安全,我局起草了《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坚持问题导向,保障城市安全
  户外招牌设置在沿街商铺或者大楼的墙面,通常处于人流聚集的室外露天场所,其安装质量、维护保养情况直接影响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户外招牌坠落事故的发生,反映出户外招牌设置管理还有待加强,凸显了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制度建设的重要性。
  (二)坚持需求导向,促进城市精细化管理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户外设施管理作了原则性规定,2013年市绿化市容局颁布的《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沪绿容﹝2013﹞201号)和2016年市质监局发布的《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DB31/T977-2016),成为本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针对性的管理制度。为进一步明确户外招牌设置各方职责,规范户外招牌的设置管理,落实城市精细化管理要求,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细化管理制度,统一管理标准,明确相关方的权利义务。
  (三)坚持目标导向,对标国际特大型城市的管理要求
  对照建设卓越全球城市的目标,上海的城市建设与管理要对标国际最高标准、最好水平,也要遵循国际惯例,加强对户外招牌设置的依法管理,体现制度的先进性。
  二、重点内容说明
  《办法草案》共三十六条,主要规范了以下内容:
  (一)关于户外招牌定义和内容要求
  《办法草案》第三条对户外招牌作如下界定:“户外招牌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统称设置人)在其经营或者办公服务场所的建筑物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向户外空间表明其名称、字号、标识等相关内容的设施。”即明确了设置主体、设置范围,并在《办法草案》第十四条明确了户外招牌设置的内容要求。
  (二)关于实施源头分类管理
  按照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办法草案》第十五条、第十九条分别针对不同户外招牌设置情况,规定了实施事前审批(含一般行政审批、部门协同审批、技术论证审批)、事后信息告知的源头分类管理制度。
  (三)关于日常维护责任
  《办法草案》第二十三条明确了设置人、建筑物所有权人和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等三类主体的日常维护责任。
  (四)关于事中事后监管
  《办法草案》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分别明确了对户外招牌设置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包括日常监管机制、信息互通共享和信用监管制度。
  
  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户外招牌设置管理,维护城市公共空间市容环境整洁有序,保障城市公共安全,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招牌的设置、维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户外招牌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统称设置人)在其经营或者办公服务场所的建筑物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向户外空间表明其名称、字号、标识等相关内容的设施。
  第四条(管理原则)
  本市户外招牌设置实行安全第一、美观为上、政府引导、分类管理、社会共治的管理原则。
  设置人是户外招牌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市管理部门)
  市绿化市容部门是本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招牌设置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将户外招牌设置的安全要求纳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内容,并将户外招牌设置管理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范围。
  市规划资源部门负责历史文化风貌区内户外招牌设置的协同审查工作。
  市房屋管理部门负责户外招牌设置所依附的建筑墙体的安全管理和优秀历史保护建筑户外招牌设置的协同审查工作。
  市文物保护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单位户外招牌设置的协同审查工作。
  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违反户外招牌管理规定行为的指导和监督。
  本市应急、市场监管、语言文字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区管理部门和街镇职责)
  区绿化市容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具体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一店一档”的要求建立辖区内户外招牌设置档案,并负责现场检查、安全抽检、预警告知、档案维护等日常监管。
  第七条(技术规范)
  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资源、房屋管理、文物保护等部门组织编制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明确规定户外招牌的设计、施工、验收和检测等要求。
  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可协同市绿化市容部门制订本系统、本行业的户外招牌设置规范。
  第八条(设计导则)
  区规划资源部门可会同区绿化市容部门编制本辖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内户外招牌设置设计导则,并向社会公布。
  历史文化风貌区内户外招牌设置设计导则应当符合区域性历史文化风貌区相关规划和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
  第九条(公示和征求意见)
  技术规范、设计导则编制过程中,组织编制部门应当采取会议、书面等方式征求相关部门、专业机构和专家的意见,并根据意见对技术规范和设计导则草案予以修改、完善。
  技术规范、设计导则在公布实施前,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将技术规范和设计导则草案采取公示、座谈会等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公示的时间、地点以及意见征集方式应当在组织编制部门网站公告。
  技术规范、设计导则通过后,应当在组织编制部门网站或同级政府网站全文公布。
  第十条(建设规范)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和商业用房,户外招牌应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规划资源部门应当将户外招牌设置位置纳入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批范围。
  第十一条(设置总体要求)
  设置户外招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技术规范,与所在建筑物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保证安全、洁净、完好和美观;需设置照明设备的,应当符合照明有关标准、规范,并采用节能型照明设备。
  (二)在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内,或在优秀历史保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设置户外招牌,应当依照技术规范和设计导则,遵守规划资源、房屋管理、文物保护等部门的规定。
  (三)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建(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雷、防风、抗震、电气、消防等安全要求;施工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并在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四)使用轻质坚固,防水、防火、耐候、耐久等各项性能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的材料。
  第十二条(禁止设置情形)
  设置户外招牌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在经营或者办公服务场所的建筑物法定控制地带范围外设置的;
  (二)占用或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通信设施正常使用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公共绿地等公共区域的;
  (四)妨碍他人生产经营、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影响他人对建筑物合法使用的;
  (五)利用违法建筑、危险房屋,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设置的;
  (六)设置长度或直径大于0.7米的外挑式招牌(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的特色商业步行街除外);
  (七)在建(构)筑物顶部设置的;
  (八)在建筑物3层(9米)以上部位设置的;
  (九)落地式招牌高度大于8米、宽度大于2米的;
  (十)在建筑物法定控制地带内宽度小于5米的场地设置落地式招牌的;
  (十一)直接在建筑幕墙玻璃、采光玻璃、橱窗玻璃设置的;
  (十二)使用玻璃等易碎材料、石材等自重较重材料的;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数量要求)
  户外招牌设置数量原则上“一店一招”。有下列情形的,在符合市容景观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
  (一)有多个出入口的商场、建筑,可以在不同出入口各设置一块;
  (二)位于道路转角两侧且属于同一经营主体的,可以分别设置一块;
  (三)同一经营主体有多个连续门面的,每个门面可以设置一块。
  第十四条(内容要求)
  户外招牌使用的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应当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核定的名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和图案、文字相一致。
  属于依法特许连锁经营性质的加盟店,可在户外招牌上显示连锁经营名称和服务标识。
  设置人确有需要,可以将其主营项目、经营特色与名称、字号、标识一并作为户外招牌内容。户外招牌不得含有具体特定商品名称、服务项目。
  个体工商户未核定名称、字号的,可以单独将其主营项目、经营特色作为户外招牌内容。
  第十五条(设置审批)
  设置户外招牌属于下列情形的,应当经过区绿化市容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设置:
  (一)在历史文化风貌区内设置的;
  (二)在优秀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设置的;
  (三)设置箱体式金属结构招牌的;
  (四)设置落地式招牌高度大于2.5米的;
  (五)申请设置超出技术规范要求的户外招牌的。
  涉及在历史文化风貌区、优秀历史建筑和文物保护单位设置户外招牌的,还应当由区绿化市容部门征求同级规划资源、房屋管理、文物保护等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申请设置超出技术规范要求的户外招牌的,由区绿化市容部门决定是否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技术论证;经论证符合安全、市容景观等要求的,并征得市绿化市容部门同意后,区绿化市容部门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和商业用房,统一规划设置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户外招牌设施,并经规划资源部门在规划审批时一并审查通过的,设置人无需再办理户外招牌设置审批。
  第十六条(申请材料)
  设置人应当向区绿化市容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户外招牌设置申请表(包括户外招牌立面图、户外招牌与周边建筑整体效果的设置效果图)。
  (二)设置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三)建筑产权证明文件;租赁他人建筑的,还应当提供建筑物所有权人同意设置的文件;利用共有外墙设置的,还应当提供该建筑全体业主同意设置的文件。
  申请设置箱体式金属结构招牌、或设置落地式招牌高度大于2.5米的,还应当提交施工图文件。
  第十七条(审批时限)
  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自受理户外招牌设置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征求同级规划资源、房屋管理、文物保护部门意见的,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征求同级相关部门意见,同级相关部门应当分别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书面告知区绿化市容部门,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审批内容)
  户外招牌设置审批内容包括:
  (一)设置人名称;
  (二)设置地点及部位;
  (三)户外招牌的形式、数量、规格、材料。
  第十九条(信息告知)
  设置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二、三款规定以外的户外招牌的,设置人在设置前应当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绿化市容部门查阅技术规范或设计导则。设置后,设置人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区绿化市容部门进行信息告知。
  第二十条(告知内容)
  设置人应当将下列信息告知区绿化市容部门:
  (一)设置人名称;
  (二)设置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通过电子身份认证登录信息系统网上告知的除外);
  (三)设置时间;
  (四)户外招牌的形式、部位、数量、规格、材料;
  (五)含招牌内容在内的设置现场图片;
  (六)设计、施工安装单位名称;
  (七)安全承诺书。
  第二十一条(变更手续)
  户外招牌设置人需变更户外招牌的形式、部位、数量、规格、材料的,应当向原作出行政审批的部门提交与变更有关的材料,办理变更手续。
  信息告知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要求向所在地的区绿化市容部门变更信息;变化的信息告知内容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范围的,设置人应当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设置质量安全要求)
  从事户外招牌设计、施工安装和检测等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设计、施工安装、检测和安全生产等法规和标准开展相关活动,并对设计、施工安装、检测等质量安全负责。
  依照本办法应当申请户外招牌设置审批的,施工安装单位应当查验审批文件后方可施工安装。
  第二十三条(日常维护)
  设置人应当按照技术规范的规定,加强对户外招牌的维护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发现招牌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防范措施,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二)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的安全告知书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三)箱体式金属结构招牌、高度2.5米以上的落地式招牌设置满2年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2个月内进行安全检测,之后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测,并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安全检测报告。安全检测不合格的,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四)遇强风、暴雨(雪)等恶劣天气,应当根据应急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建筑物所有权人应当督促设置人依法及时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定期对其建筑物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户外招牌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通知设置人予以修复;设置人仍未办理审批手续或未修复的,建筑物所有权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建筑物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户外招牌设置的,应当在委托服务合同中明确维护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委托服务合同履行前款建筑物所有权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设施拆除要求)
  设置人搬迁、变更、自行注销或被吊销的,或者箱体式金属结构招牌、高度2.5米以上落地式招牌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应当停止使用并自行将其拆除。
  设置人未能及时拆除户外招牌的,建筑物所有权人或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人应当予以拆除。
  第二十五条(监督管理)
  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加强对户外招牌的批后监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户外招牌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对户外招牌进行安全抽检。
  户外招牌的完好、洁净及设置安全应当纳入网格化管理范围。
  第二十六条(信息互通共享)
  绿化市容、规划资源、城乡建设、房屋管理、应急、文物保护、城管执法、市场监管、语言文字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户外招牌管理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将户外招牌设置的技术规范、设计导则、行政审批、设置告知、安全检测、日常监管、行政处罚,以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等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十七条(信用监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将单位和个人违反户外招牌设置管理规定的信息归集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法对失信主体采取惩戒措施:
  (一)在申请户外招牌设置审批时,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未经审批擅自设置户外招牌的;
  (三)设置人、建筑物所有权人或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的;
  (四)施工安装单位未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查验户外招牌设置审批文件义务的。
  第二十八条(第三方责任险)
  提倡户外招牌设置人及安全管理责任主体购买第三方责任险,增强抵御风险能力,保障社会公共安全。
  第二十九条(行业自律)
  标识及设计、安装施工、检测等行业组织应当依法、依标准开展相关活动。组织行业内单位开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培训,不断提高行业守法自律意识。
  第三十条(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涉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权向绿化市容、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举报。
  绿化市容、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公布举报方式并予以及时处理。
  第三十一条(已有规定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违反设置审批、信息告知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擅自设置户外招牌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予改正或者未予拆除的,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实行强制拆除,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设置户外招牌未按照要求进行信息告知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安全检测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设置人未进行安全检测或者未将安全检测报告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予拆除的,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实行强制拆除,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设施拆除要求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设置人未能及时拆除户外招牌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履行拆除义务,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物所有权人或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人未能及时拆除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履行拆除义务,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附则)
  利用户外招牌宣传具体特定的商品或者经营服务信息的,依照《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用于表明建筑物名称的地名标志的设置,依照《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有关建筑物名称地名标志的设置技术规范,由市绿化市容部门会同市地名办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9年月日起施行。
  
  
注:本网发表的所有内容,均为原作者的观点。凡本网转载的文章、图片、音频、视频等文件资料,版权归版权所有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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