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目的依据)
根据《松江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沪松府〔2015〕106号),结合我区文化产业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工作机构)
上海市松江区文化产业项目审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是松江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评审机构,由区文广局、发改委、经委、科委、财政局、统计局、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共同组成。下设工作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组织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受理、评审组织、项目验收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支持对象)
(一)工商、税务登记注册在本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区纳税,从事文化产业的企业单位,且符合国家、市、区文化产业发展政策,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能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经国家、市、区批准或认定的经营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
(三)经市、区政府批准的本区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建设项目和其他文化产业项目。
(四)文化产业推介活动。
第四条 (重点支持范围)
(一)鼓励示范园区创建。被政府职能部门认定为国家、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项目奖励;被认定为国家、市级文化产业相关领域示范园区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项目奖励。
(二)鼓励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1、经国家或市级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自筹资金投资文化产业技术服务与展示、数字资源共享、情报信息发布、产权交易登记等公共服务平台的,可按每个项目总投入的20%并结合项目的开展情况、企业的运营情况等,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项目补贴。
2、经国家或市级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为促进园区平台发展举办的发展战略、产业发展、功能定位等活动,对园区整体竞争力或产业能级有明显提升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项目奖励。
(三)鼓励原创影视动漫作品制作、发行、播放;鼓励本地优秀动漫游戏企业发展。
1、电影类(包括故事片、动画片、纪录片、戏曲片等)。获得上一年度促进上海电影发展专项资金中相应类别扶持的项目,结合企业经营状况,可给予不超过1:1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配套资助。
项目已完成备案、立项手续,并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参加知名电影节并获得主要奖项的,可按照电影节等级,给予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项目奖励。如在上海备案、立项且上海作为第一出品方的项目,可增加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影视企业通过本市中资商业银行贷款融资,用于已完成备案、立项的电影作品拍摄、制作,且作品在上一年度已在国内影院上映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贷款贴息。
数字化影院参加省市级及以上电影节国产艺术电影放映、展映和活动的,可结合项目的开展情况、企业的运营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展会宣传补贴。
2、电视剧类(包括故事片、动画片、纪录片、戏曲片等)。作品在上一年度已在央视或两家及以上省级上星电视台播出的(动画片、纪录片、戏曲片可两家及以上省级专门频道播出),结合企业的运营情况,可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项目奖励。如在上海备案、立项且上海作为第一出品方的项目,可增加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由多家企业联合制作或出品的作品,按比例给予项目奖励。
项目已完成备案、立项手续,并取得《国产电视剧(含电视剧动画片)发行许可证》,参加知名影视节、动画节并获得主要奖项的,可根据影视节等级给予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项目奖励。如在上海备案、立项且上海作为第一出品方的项目,可增加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影视企业通过本市中资商业银行贷款融资,用于电视剧作品拍摄、制作,且作品在上一年度已在央视或省级上星电视台播出的(动画片、纪录片、戏曲片可在省级专门频道播出),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贷款贴息。
3、鼓励本地优秀动漫游戏企业发展。获得上一年度上海市动漫游戏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的,结合企业经营状况,可给予不超过1:1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配套资助。
(四)鼓励地域特色的文化经营性产业化开发。
1、对有助于改善和提升松江文化软实力或品牌知名度的文化资源产业化项目,可按每个项目总投入的20%并结合项目的开展情况、企业的运营情况等,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项目补贴。
2、对入驻本区的经营性特色文化品牌,自主策划举办文化交易项目,能够促进本区文化消费,并取得积极社会影响的,结合项目的开展情况、企业的运营情况等,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项目奖励。
3、对本区特色农业文化遗产项目进行传承性产业化开发,对项目内容推广农耕文化并引导公众参与互动体验的,可按每个项目总投入的20%并结合项目的开展情况、企业的运营情况等,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项目补贴。
4、对本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经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分中心认可、项目所属保护单位授权,进行传承性产业化开发的, 结合项目的开展情况、企业的运营情况,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项目奖励。
(五)鼓励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
1、对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围绕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传承优秀传统文化等题材进行剧目创作并已进行经营性演出的,结合项目的开展情况、企业的运营情况,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项目奖励。剧目演出获得省市级及以上奖项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项目奖励。
2、鼓励民营文化表演团队受邀参加区级及以上部门组织的集中展演并达到10场次及以上的,可按组织部门级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的项目奖励。
3、剧团与国外团队合作并结合新媒体新技术,已进行经营性演出的,结合项目的开展情况、企业的运营情况,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项目奖励。
(六)鼓励新闻出版、印刷业数字化转型升级,鼓励实体书店与特色书店发展。
1、经国家职能部门评定,已用于提升技术能级、提高经济效益的绿色印刷工艺和材料开发、印刷技术的数字化开发和应用,或荣获国际级或国家级奖项的新闻出版作品,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项目奖励。
2、对具有引领、示范、带动作用,且在社会上产生较好反响的优秀实体书店,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项目奖励。
3、对书店积极与区级及以上有关部门进行合作,开展各类文化讲座、学术论坛等活动的,有助于推广全民阅读且成效显著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项目奖励。
(七)鼓励文化产业的成果展示、推介和交流合作。
1、参加省市级及以上文化产业会展、赛事的,由市、区文化部门统一组团或已在市、区文化部门申请备案的,可给予每次不超过10万元、每年累积不超过20万元的展会宣传补贴;获得突出成绩、赢得重要荣誉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项目奖励。
2、由本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企业主办或承办的文化产业会展、赛事及品牌宣传活动,并经区级及以上职能部门或相关条线批准的,可结合项目开展情况、企业的运营情况等,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展会宣传补贴。
(八)鼓励文化产业集聚发展。
1、对于进驻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富有行业特色的文化企业,从设立(或引进)年度起,可给予最长不超过三年的房租补贴;入驻在本区的知名艺术家工作室,从设立年度起,可给予最长不超过三年的房租补贴。按第一年每天1元/平方米、第二年每天0.8元/平方米和第三年每天0.6元/平方米,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房租补贴。
2、鼓励注册在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内的文化企业开发优质文化产业项目。经园区认定,且园区已参与项目开发和投资的,根据项目综合发展前景,可按每个项目总投入的20%并结合项目的开展情况、企业的运营情况等,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项目补贴。
第五条 (支持方式)
(一)专项资金采取一次性资助(项目奖励、房租补贴、展会宣传补贴、贷款贴息、配套资助)及项目补贴等六种资助方式。根据项目的功能定位、服务方式、项目开展情况等,择优给予相应扶持。
(二)每个园区、企业申报项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一个(房租补贴除外)。
(三)“项目补贴”类,必须是建设资金已落实且项目已启动,并能于规定时间前完成、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的。补贴方式为二次拨付,首次拨付扶持资金的50%,且不多于截至申报时项目已投入资金,待项目完成且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款项。扶持资金用于建设类项目的,项目产生的经济效益及税收必须在本区。对已获得风险投资、区内市级文创园区资本参与合作的项目,同等情况下优先支持。“贷款贴息”类,必须是在本市中资商业银行贷款,贴息金额以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法定基准利率为标准,以企业实际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凭证为计算依据,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最高不超过1年。“房租补贴”类,申请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2000平方米,且不得大于租赁房屋的合同及产权证登记面积。“配套资助”类,获得国家、市级专项资金资助的文化企业及其产业类项目,经区文化产业项目审核工作小组评审,可给予配套资助。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申报单位应在本区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申报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
3、已获本区其他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1、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的;
2、(申请单位或法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两年的;
3、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或违反本细则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4、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仲裁或其他相关情形;
5、未按规定进行税务申报或有偷逃税等不良记录的;
6、未按规定向区统计部门报送报表的;
7、曾获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尚未完成或未通过绩效评估的;
8、其他政府部门不予资助的情形。
第七条 (项目评审)
(一)工作小组办公室进行网上材料完整性预审,由项目推荐单位进行推荐审核。项目推荐单位为企业注册所在街、镇、开发区。
(二)项目推荐单位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等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并出具推荐意见。同意推荐的项目由企业装订纸质材料,报送工作小组办公室。
(三)工作小组办公室统一受理汇总申报材料,分至发改委、经委、科委、文广局及第三方评审单位,对项目提出初步意见,报工作小组审核。
第八条 (项目审批)
经工作小组审核的项目,形成汇总材料,报区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条 (资金拨付)
(一)通过审核批准的项目,由工作小组办公室向区财政局申报拨款,区财政局按区财政资金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二)各镇、街道、开发区应会同区有关部门,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管。
(三)工作小组用于日常管理工作的费用、第三方评审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四)审核批准项目专项资金的发放,原则上于当年度完成。
第十条 (预算调整)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支持项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变资金使用方向和内容,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
(一)对“项目补贴”类项目,工作小组办公室委托第三方管理公司出具评审报告及实行跟踪管理。
(二)对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加强资金管理,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项目补贴”类资金使用须全部用于与申请项目有关的专项支出,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且专项资金账目独立核算。并按规定接受验收。
2、“配套资助”类资金,应当按国家和上海市专项资金所规定的要求使用。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
(一)工作小组适时组织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资助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项目验收,项目验收结果将作为申请企业再次申请扶持的重要评审依据。
(二)“项目补贴”类项目完成后,企业应及时与工作小组办公室联系。工作小组与第三方验收单位组织专家及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变更和撤销)
(一)如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建设周期延长,应及时向工作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如发生重大变更(投资主体、项目内容、实施地点、负责人等重大变化或总投资额削减10%及以上等),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必须向工作小组办公室报告变更的事项和理由。工作小组办公室视情况作出继续支持,或者核减专项资金的决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推荐单位须及时向工作小组报告:
1、申报内容不真实骗取专项资金的;
2、擅自变更资助项目内容或停止项目实施(除不可抗力外),未经工作小组认可的;
3、被发现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4、申请扶持的资助项目因故被取消的;
5、申请扶持企业注册地迁离松江区范围的;
6、存在违法经营行为,被依法查处的。
第十四条 (违规责任)
在项目审查、项目验收中,经核实,获得资助的企业在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上违反财经纪律,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行为的,由区财政局、区审计局按相关权限进行处理,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企业应归还已拨付资金,上缴财政。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存在上述违规行为的单位,工作小组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其列入不诚信企业名单。
第十五条 (信息公开)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结果,由工作小组办公室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实施公开。
第十六条 (实施日期)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http://www.songjiang.gov.cn/xwzx/002002/002002008/20170713/96f7d71d-30d8-4509-b903-938101aea8e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