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应以问题为导向不断创新   

2018-3-21 15:30  |  作者:孙冉冉  |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747期第4版


  “政府采购制度创新应以问题为导向,解决问题的过程其实就是创新的过程。”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院长刘尚希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我国经济已经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作为财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采购也需要进行调整与创新,以适应新阶段,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刘尚希认为,近年来政府采购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预算单位采购主体地位有待进一步强化、政府采购与预算管理的融合、政府采购工作基础支撑体系的完善等。在他看来,应通过对现行的政府采购制度及其运行的过程、机制进行反思,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以问题为导向,具有针对性地去解决问题。解决问题还需要有创新的思维,“这样才既能治标也能治本,有效防止政府采购过程中出现‘不确定性’的风险。”
  
  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就是发现问题的一种途径。在去年年底举办的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上,财政部副部长刘伟提到,解决政府采购和预算管理的融合问题,其中一项具体措施就是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对于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实施的意义,刘尚希认为,最重要的就是能更好地实现四个字,“价廉物美”。他表示,政府采购主要目的之一,是服务于各采购单位,所以应该站在货物或服务最终使用者的角度来看问题。“如果使用单位通过政府采购能够节约资金,同时买到质量能够更好地满足使用需求的产品和服务,那么说明这个采购项目就做对方向了。”
  
  而据许多政府采购监管执行单位反映,在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推行过程中遇到诸多难题,其中最大的难题,就出现在评价标准的制定上。由于政府采购购买范围广,购买的对象多种多样,采购单位的职能也不尽相同,因此采购的货物和服务的标准不能统一,也就很难制定出一个既符合共性,又能包容个性的标准。对此,刘尚希认为应将采购人的内控机制与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机制相结合,放权于采购人。“政府采购很难做到完全的标准化。因此也要信任采购人,让采购人承担责任。具体的采购标准,以及政府采购预算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应该更多地交由采购单位去安排与判断。采购单位通过自己的内控机制,来决定自己想买什么样的货物、服务,并评价是否达到预期效果,是否物有所值,而不是通过外部的指令去实现。”
  
  刘尚希强调,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的推行,最重要的是建立一种长效机制,让监管部门、执行部门和采购单位都能够参与进来,而不是流于形式,单纯的制定一套指标体系作为衡量标准。“一旦流于形式,就会缺乏生命力,这样不但会造成评价出的结果没有意义,而且可能会造成诸多不良后果,提高制度运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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